刘仲敬 | 文
亚里士多德曾对政体作出数种区分,其中的僭政或许和威权主义最为混淆。僭政自我授权,为自己服务,不受传统和先例的约束;而威权主义是基于传统规范的政体,它的权力并非源于自身。传统规范先于威权体制,大于威权体制。因此威权体制是有限政体的一种,不属于“僭政”范围。
在没有经过政治训练的眼睛里,传统规范和自然法则没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威权领导人的权力会酷似父亲在家庭内的权力,不是篡夺的产物。事实上,大多数威权体制都有父系家长制的特征。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力是有机的,就像丈夫残酷虐待妻子,妻子一般不会认为他是强盗。暴力狂即使离婚,通常也不会遭到强盗的惩罚。共同体成员对待威权领导人的态度与此极为相似。在没有共同体的地方,威权体制是无法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依靠暴力建立的权力都会迅速蜕变为僭主制度。僭主制度很难冒充威权体制,就像一个没有明媒正娶的男人很难把强奸罪说成家庭暴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