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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规范 学术腐败 群体共谋

2008年04月15日 15:50 来源于 caijing
如果知识共同体是良序的,那么,道德自律、社会谴责、法律制约,这三项行为要素可以构成好的互动关系。在这一良序内的群体行为,在局外人的观察中,就表现为“风气的纯正”;而风气的败坏,往往始自社会谴责的弱化甚至消失

  汪丁丁

  学术不规范,波斯纳大法官曾专门论述,不仅在中国而且在西方,严格地说难以究之以法;通常更有效的行为约束,是道德自律。这里报道的学术不规范、学术败德或学术腐败,在程度上可以有极大差异,当事人在学术共同体内享有的信誉也常有天壤之别。在任一学术群体内,当道德水平低于某一阈值时,学者们的行为很可能逐渐从学术不规范演变为学术败德和学术腐败。“腐败”之原初定义是“以公权非法牟取私利”,故只适用于官员的腐败;学术的腐败,从本质上说,是学者的“败德”行为,应称作“学术败德”。

  令人感叹不已的是,中国各高校内普遍存在的学术败德行为的醒目特征,与已经被揭露出来的官员腐败行为类似,可称为“群体腐败”。在一连串“卖官案”中被证实有罪的官员们,他们知道他们同属于一个腐败群体,并明确地要协调群体内全体成员的行为。当然,制定协调策略并非协调行为的必要条件。更可能发生在群体内并导致群体腐败的,是“共谋”,又称为“群体共谋”——它的行为学特征在于,参与共谋的群体成员不必须明确意识到他们参与了共谋。事实上,共谋的最主要资源,是博兰尼所谓“隐秘知识”和“支援意识”。学术群体的共谋,在学术败德到登峰造极阶段时,才可能发生。

  一所研究机构或者一所大学,由于实施了一套“坏”的制度,按照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里的精辟论述,假以时日,通过“逆向淘汰”——剔除那些惟学术为天下公器者,并选拔那些最懂得以学术为牟取私利之手段者,最终可将多数尚有学术良知的学者淘汰出局,或推至利益格局的边缘。今天,我们终于刻骨铭心地领会了哈耶克在大半个世纪前就体察入微的逆向淘汰过程。

  我希望刻画的,是在这一过程的最终结局之前,必定会发生并且目前正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向那一最终结局过渡的必要条件。这一必要条件,我称之为“风气的败坏”。在坏的制度的激励下,保持着清纯的学术气质的老师和学生的影响力,假以时日,将逐渐减弱。

  例如,某甲在一篇学术论文里引用了某乙的观点,那么,与通俗读本完全不同,某甲应在脚注内,感谢某乙提供了这一观点,或在参考文献内列出所引某乙观点的原文。波斯纳在论及此类规范时指出,鉴于在通俗读本中时时索引原文会造成极大的阅读不便,文学和历史读物的作者群体允许“无索引的”观点引用,但要求作者保持充分的道德自律。那些不具备充分道德自律的作者,可能在知识共同体内的各种酒会、派对或信函中,遭遇批评或陷入尴尬局面,这就是所谓“社会谴责”(social sanctions)——它不具备法律那样的(完全“他律”的)强效力,不过,它往往比道德规范(自律)的效力更强。

  如果知识共同体是良序的,那么,道德自律、社会谴责、法律制约,这三项行为要素可以构成好的互动关系。在这一良序内的群体行为,在局外人的观察中,就表现为“风气的纯正”。据此,我们不难推测,风气的败坏,往往始自社会谴责的弱化甚至消失。

  在中国社会,共谋之可怕,不仅因为它是群体内部多数成员的秘而不宣的协调行为,而且因为这些成员当中的每一位都知道这类行为的明显的非义性质。他知道共谋所鼓励的行为是不正义的,但他不能反对它。因为,首先,他从中分享物质利益;其次,他从他们那里分享友谊和关怀。后者造成巨大的情感压力,一种不能承受的背叛群体的情感压力。

  每一次共谋,当然有人牺牲。那被牺牲的,往往也是群体成员,例如评选“长江学者”,审议“博士导师”资格,申请“国家级重点研究项目”、“跨世纪接班人”、“基地”、“平台”、“211”……由政府官僚们设计并实施的几乎每一项奖励学术的计划,都可能在知识群体内部激发强烈的非学术竞争——势力、关系、机巧、社会情境以及种种不可预期的偶然因素,总之,这种竞争表现为“非学术”的。

  可惜,最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于是,由政府实施的各种名目的学术奖励计划及其规模迅速增加。以极大的规模,在极短期间内对数目极多的学者,施行非学术竞争的激励。风气之败坏,咎莫大于此矣!让学术沦为单纯牟取私利的手段,与靠学术活动取得经济收入,在法律视角下,这两类行为难以清晰划分。但是,假以时日,由官僚们设计并实施的具有“奖励学术”之良好动机的各项计划,最终使得知识群体的风气与奖励计划的规模恰成正比地普遍败坏了。

  不断败坏的风气,诱致群体成员们重新解释他们赋予均衡格局的意义——所谓“意义漂移”。然后,旧的、比现在更好些的均衡就瓦解了。现在,学者如果不幸被发现“抄袭”,可以无辜地解释说:工作太忙,助手忘记了把所引观点列入参考文献。他们当中至少五位已经如此这般地解释过,并得到了他们所在的学术共同体的谅解。

  那么,群体共谋的牺牲者呢?那些未能通过“教授”资格或“博士导师”资格审议的群体成员呢?不错,我们对他们充满了同情,因为他们可能比我们这些通过了审议的教授或博士导师更优秀。他们被淘汰,是因为与学术不甚相关的理由。但是,我们不能反对产生了这一荒唐结局的这一整套既有制度,因为它带给我们的既得利益实在太大,以致任何试图摧毁它的人反而是荒唐的、非理性的、应被送入精神病院加以惩治的。

  是的,鲁迅描写过这样的情境,那是中国历史和人性劣根的第N次重演,不断重演,直到那最终的结局。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

  背景:学术腐败腹心之疾

  王长勇 安德

  曾被视为 “象牙之塔”的学术界,近年来正遭受学术腐败行为的困扰,其中尤以抄袭剽窃为最大公害。而抄袭本身又形形色色,国内外不同机构界定抄袭的标准也可能出现差异,使问题愈加复杂化。

  近期最引人瞩目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涉嫌抄袭事件。杨瑞龙和另一作者刘刚2002年在《经济学季刊》第一卷第3期上发表了学术论文《双重成本约束下的最优企业所有权安排——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下称杨文)。此后,该文曾被海外网站指责为抄袭,抄袭对象系哈佛大学商学院詹森教授(Michael C. Jensen) 和迈克林教授(William Meckling)在1992年发表的论文《专用和一般知识与组织结构》(Specific and General Kownledge and Organization Structure)(下称詹文)。

  2005年1月12日,《经济学季刊》编辑部对杨文是否抄袭做出鉴定,承认杨文的第四节——从知识成本和代理成本权衡的角度来分析最优的决策权分配,并不是它的创新,确实来源于詹文。“特别是,文中的图2也的确与Jensen & Meckling(1992)的Figure 1完全一致;此外,关于代理成本的定义,文字叙述与Jensen & Meckling(1992)基本相同。”

  与此同时,该刊得出结论:杨文借鉴了詹文分析控制权分配的方法,分析了所有权分配的问题。而借用他人方法讨论不同问题在学术上是允许的,不能认定为抄袭。该文的问题在于没有将詹文“列在参考文献里面,学术上不规范”。

  此事最终惊动了远在美国哈佛的詹森。詹于2006年3月4日致函《经济学季刊》主编姚洋和杨瑞龙本人,认为“杨瑞龙和刘刚的文章剽窃痕迹明显,证据毋庸置疑”,并认为“这属于盗窃,简单、明了,必须予以纠正” 。

  两天后,姚洋给予詹森回信,转述了《经济学季刊》对杨文的鉴定,同时姚洋为《经济学季刊》的疏忽(neglect)正式道歉。杨瑞龙也给詹森回信作了解释。

  两个月后的6月30日,詹森终于给姚洋回信。信中詹森表示他仍然保持原有的立场。此前在接受外界采访时,他曾表示对姚洋、杨瑞龙信函内容与道歉难以满意。7月5日,詹森进而告诉本刊记者,他希望获得公开的道歉。

  詹杨之争尚无最后结局。在一些观察者看来,杨文的此次“学术不规范”纵以严格标准归入抄袭之列,在国内屡见不鲜的剽窃行为中仍属较轻者。在中国学术界,更加显著、更加明目张胆的抄袭并不罕见,其中犹以“翻译兼抄袭”之手法为最甚。

  2006年5月20日,《经济研究》编辑部发布了对江西财经大学教师邓国华抄袭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公告。经鉴定,邓国华的《我国个人逃税现象的调查:一种新的方法》(下称邓文),大篇幅甚至原封不动地抄袭了澳大利亚国立大学Jodie Houston and Alfred Tran 的文章。而邓文通篇未做任何相关引用的说明,构成抄袭行为。《经济研究》编辑部决定撤销该文,宣布其研究成果无效,决定无限期停止受理邓国华的所有投稿,并强烈谴责邓国华的抄袭行为。

  其实,在学术腐败行为中,抄袭只是最普遍、最低层次的一种。更有甚者,甚至连抄袭的“功课”都不愿意做,直截了当地伪造成果、“搭车”署名、编造学历等,为自身谋求进身之阶。例如2006年3月10日,清华大学宣布撤销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教授职务并解聘,3月21日同济大学宣布对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杨杰解聘,均因发现他们将他人在海外发表的论文置于自己名字之下等学术造假行为。

  更让人担忧的是,目前被揭露出来的学术腐败行为只是冰山一角。有论者指出,中国的学术腐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学术行为的腐败、学术权力的腐败和学术原则的腐败。学术原则腐败是学术权力腐败的肥沃土壤,而学术权力腐败又是个体学术腐败行为的保护伞。这三个层面互为因果,层层递进,而这才是中国学术腐败的腹心之疾!

  “我相信,中国学术界多少懂得遵循国际学术标准,对于科学进步是至为重要的。中国学者们可以为人类知识进步作出许多贡献,但前提是保持学术正当性。我们正是凭借这一行为准则从事合作、追求真理和知识进步。”詹森教授在写给本刊的信函中如是说。

版面编辑:路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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