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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观念的要素及其文化表达

2008年03月03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汪丁丁

   如果一个观念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那么,在不同文化传统之内,必定可以找到那一观念的要素。而且,一个观念,只要它具有根本重要性,它的内涵和外延就必定早已被它所在社会的历史极大地丰富了,以致它必须是一个复杂的观念。

  我不能想象也不能赞成有所谓简单的“自由”或简单的“民主”。虽然,有些人或许会争辩说:民主可以表达为一套程序,它甚至可以是符合某种事前达成共识的正义原则的程序。但是,我们必须考虑任何一套程序在特定人群及其传统内实施时可能发生的成本。事实上,许多源自西方社会的行之有效的程序,在中国社会屡屡失效,因为政策制订者没有考虑到与本土文化密切相关的制度费用。

  所以,我们应当寻求的,不是完全照搬其他文化传统里被认为成功的观念,而是寻求这些观念的基本要素在我们自己文化传统里的表达——所谓“文化表达”。

  就“民主”这一核心观念而言,它的第一项要素是“个人权利”,其次才是“程序”,最后,当然是与它不可分离的“自由”观念。

  以“民主”观念的第一项要素为例,在中国社会,如何界定每一个人的权利?有效的界定必须是成本足够低廉从而可实施的。这样的权利界定只能是社会博弈过程本身。特别重要地,这一过程的出发点(所谓“Status Quo”,可译作“既得利益格局”)是深植于中国历史和文化传统之内的。我们知道,政府应当做的,是鼓励和保护那些根据自己的权利意识自觉维护和争取个人权利的公民。可是我们不知道,政府应当界定怎样的个人权利——从立宪到经济、社会以致家庭内部各种情境之内的权利。

  于是,在上述前提下,中国文化传统内的民主观念的表达,除具有路径依赖性外,还必须具有主动设计的因素。这里,制度创新的基本原理是鼓励和保护各种制度之间的竞争,因为当社会被某一独占性的制度“垄断”了资源的时候,它的创造力和它对变动环境的适应性便会枯竭。注意,这一原理的实质是鼓励和保护各种思想观念之间的竞争。民主,只在这一意义上“是个好东西”,尽管它其实只是一个“不太坏的”东西。

  作者为本刊学术顾问

版面编辑:路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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