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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分裂与官员自杀

2008年04月16日 11:09 来源于 caijing
官员自杀的不同于普通人自杀的理由,择其要者,在于他们承受着远比普通人更高的“人格分裂”的心理压力,他们的日常生活更经常和更激烈地被中国社会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体系撕扯着

  背景:官员自杀面面观

  汪海明

  10月16日,一则公开报道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交通局副局长吕传军,因与另一个被调查对象存在非正当经济关系而接受宜昌市纪委的相关调查。9月13日,调查组找吕传军到其家调查取证。进门后,吕传军拿出私藏猎枪逼退调查组人员;后跑到一个柑橘园,将枪口含在嘴中开枪自杀。事发后,该局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局长还组织30多辆车为其送葬,100多人最后就餐。

  此报道一出,舆论一片谴责之声,普遍认为,吕传军在当地纪委调查其经济问题期间饮弹身亡,说明经济问题比较严重,否则不至于自杀。但对这样一名“问题官员”,却有一百多人不避嫌为其送葬,说明很多送葬者无视党纪国法。

  此报道亦引发人们对近年来官员自杀现象的广泛关注。

  2003年8月,江西省上饶市市委书记余小平在家中自杀,轰动一时。近一年后,江西省纪委的通报称,余小平“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糜烂,最终自绝于党和人民”。

  其他经媒体报道、影响较大者,如吉林市副市长王伟、黑龙江省检察长徐发、河南省地税局长谢应权、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副局长王建湄、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万国忠等自杀事件。进入2006年,先后又有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史久武、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开平分局副局长赵俊文、重庆市大足县人事局副局长李福多等自杀的报道。

  众多官员自杀不能不引起人们的疑问:官员社会地位较高,物质生活也好于一般百姓,是什么让他无法承受生之压力?

  有分析认为,一般来说,官员自杀大致有两种原因:一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即因自己无法应对来自家庭、工作、情感等方面的压力。官员作为“人”,冲动之下有可能选择自杀这样的极端之举;二是由于涉及腐败而畏罪自杀,即官员因为腐败暴露在即,自知罪行严重难逃严惩,故“一死了之”。

  第一种情况,引发人们对官员生存环境的思考和心理健康的关注;而后一种情况,即官员的“畏罪自杀”现象,因为事涉公共利益更为人们所关注。

  有学者认为,一方面,中国人“家族观念”往往很重,很多腐败官员对家庭、亲属等亲近的人的利益考虑很多;另一方面,这也与近年来官员腐败的集团化有关。如黑龙江绥化马德腐败案和湖南郴州李大伦案等表明,现阶段的腐败官员往往结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形成“窝案”。在这类“利益共同体”中,利用自杀来逃避惩罚,从而保存家族利益或集团利益,可能是一些腐败官员的“理性选择”。

  比如,在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腐败案中,原阜阳市副市长兼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长傅洪杰被“双规”后带到异地审查时,从福州的一栋楼上跳下身亡。当时有媒体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他把与王怀忠做过的不可告人的事情带进了坟墓。”因为当一个人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定性为“自杀”后,司法介入往往就随之结束。

  根据相关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

  有分析认为,针对贪官为了家族利益或集团利益“畏罪自杀”,有关部门应该改变反腐败策略。司法介入不应以公安机关的自杀定性报告为终止,而应该由相关部门作更进一步的深入调查,防止某些“腐败利益链”成员因为“腐败链”断裂而逃避法律的追究。另外,作为手握权力的官员,其“畏罪自杀”事涉公共利益,也必须对公众有一个交待。因此,对那些自杀了的“嫌疑官员”也应该追查到底。这样做,一方面可更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战略,另一方面也可还原事实的真相,给公众一个清楚明白的交待。

版面编辑:路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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