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永超
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家有企业,以企为家,从责任和使命的角度而言,自然不错。但从财产和债务角度,则是另一种算法。
通达公司从四方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价值20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四方公司发来律师函,申明如果再不还款就法庭上见。作为通达公司惟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周周的心里是有谱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大不了公司破产,债务一破了之。但法院传票送达后,周周才发现,四方公司不仅起诉了通达公司,同时也把自己和太太一并送上了被告席。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通达公司偿还货款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判令周周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