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文
公共说理的一个首要条件是人们普遍知道理在哪里。在宽容的说理环境中,人们往往是为达到某种或然性的真实共识而进行说理辩论。这决定了公共说理在一个民主生活中的基本性质和作用。 文学批评家布斯(Wayne C. Booth)说过:“民主必须依靠这样一种公民,他们能够为自己进行说理,他们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证明的,至少是有或然性的。”许多在公共说理中讨论的事情是不可能达到绝对确定性的。正如资深报人斯东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所说:“议会必须做出对付未来情况的政策决定,而未来是不可预测的。法庭必须断定过去的一件事情中实际发生了什么,而在这一点上,诚实的证人提供的情况常常有很显著的不同”,“人不需要讨论确定的事,需要讨论的是不确定的事,在这上面,他们判断的不过是或然性而已”。不对任何具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永远正确的主义、原则、政党、领导)抱有虚幻而不实际的期望,接受与人的社会生活共存的或然性,这样来看待公共说理能够达到的东西,不应该是令人沮丧的,反而应该令人鼓舞,因为它能增强人自己治理自己,自己造就共同的“好生活”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