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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的法律后遗症

章立凡
2009年04月10日 21:32
就原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产权而言,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仍存在法理逻辑和司法实践上的悖论
 

  如果你购买了国资控股的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忽然得知既不分红也不还本了,而这家企业仍在经营获利;如果你是一位私企业主,有国有资本注入,合营了一个时期后,忽然被告知股本和红利都不存在了——你会觉得公平吗?

  企业的“公私合营”,作为特定含义的历史名词,如今已很少使用,但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依然存在。企业不应侵犯股东权益,尤其在上述情况中,即使不冠以“公私合营”的名义,公股对私股的侵权依然存在。

  1952年发动的“五反”运动,摧毁了企业家们的企业心,在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下,很多人都不想继续经营下去。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毛泽东决心要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提前发动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1955年11月“对资改造”正式启动,事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的条款。“三面架机枪,只准走一方”的强势,令民族资产阶级别无选择,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底实现了。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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