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与公共选择
1980年,美国公众强烈反对政府在资源分配中占主导地位的运动达到最顶峰,而这一年对“大政府”的最大反对者罗纳德里根当选了美国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就在这种背景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1986年,布坎南凭借其对经济决策的政治基础的研究获得了诺贝尔奖。
布坎南是惟一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美国南方经济学家。出生于一个贫困农村家庭的布坎南后来考入田纳西州州立师范大学,但用他自己的话说,他在那里接受的只是“平庸”的教育。第二次世界大战一开始,他被编入美国海军,一直服役于太平洋海军总部。战争结束后,布坎南进入芝加哥大学,开始平生第一次真正严肃的求学。
他说,到达芝加哥时,他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政治或意识形态明显的兴趣。在芝加哥大学,他深受弗兰克奈特的影响,“被信念的力量和对于市场模型的理解所改变”。最终,布坎南提出“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探索了社会在决定如何分配集体资源时所面临的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反对以下倾向:把决定大众意愿的权力交给政府,政府制定政策并实施。相信公共意愿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实施,是启蒙时代思想的特点。启蒙时期的哲学家相信,人类是理性的,并充分了解自己所做的决定可能带来的后果。这些哲学家认为,总的来说,理性的人们可以界定大众意志,并能授权政府来实施和公众意愿一致的计划。
后启蒙时代的哲学家对此表示怀疑。事实上,西方的民主制度倾向于第二种决定集体行为的方式,这种方式否认公众意愿的存在,而是强调组成社会的个人意愿。
集体决策的个人主义观的一个优点,就是它并不需要道德评判。社会如果就一个普遍意愿达成一致,那么该社会就必须宣告同这一意愿相对立的意愿是错误或不道德的,从而造成困扰哈耶克的悲剧性后果。如果没有普遍意愿的话,社会就不必进行任何道德评判。
事实上,布坎南认为,集体决策潜在的惟一道德要求就是对个人偏好进行维护。因此,布坎南的个人选择方法不允许特定的个人(想必是拥有优先信息的人)或是特定的社会组织(那种由于历史原因主宰决策的组织)来制定统治别人的法律。
对于社会集体资源分配,布坎南反对社会福利最大化、净收益总计或是调和个人喜好和集体价值观的说法。他强调社会进行资源决策的过程,而不看重经济学家所强调的集体资源分配的效率。以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为前提,保证有效选择的正确途径是对制定决策所依据的规则达成完全一致。社会依据一定的规则做出分配决定,而如果我们完全一致地赞同这些规则,就可能接受随后的那些没有获得一致支持的决策(我们可以接受交通法,即使有时会因为遇到红灯而恼怒)。
在自由的社会中,人们不是授权政府来做分配方案,而是社会成员自己达成一致并根据一定的程序来进行集体决策。一个社会的决策过程最主要的因素,是其宪法以及其他决策集体事务的规则和制度,而社会的宪法选择必须是大家一致认同的。
宪法要求大家达到一致认同,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次级的决策是公正的。全体一致保证了可以实现检验及平衡,保证了对少数派权力的维护以及决策过程的修正程序。进行宪法选择的各方并不确定他们最后将属于哪个利益集团,或是他们制定的规则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长期利益,因此,他们只赞同那些对所有利益集团的影响都公平的规则。
和宪法选择不同,紧随其后的次级决策并不要求一致认同。如果次级决策要获得全体一致的支持,那么也需要满足所有社会成员获得净收益这一条件,而这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这种极端的要求只会阻止任何集体决策的进行。
不幸的是,如果有一点儿不一致的话,只要有一个人投了反对票,他所遭受的损失比其他所有投赞成票的人所获得的利益都要大。由于没有办法客观地衡量这些损失或是收益,社会通常依据问题的性质制定一些投票规则,规定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特定共识程度。
……
在布坎南深入研究这些问题之时,人们来越怀疑政府进行集体资源决策的能力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关于国民权力和越南战争之间的激烈矛盾,更是完全改变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国民对于政府的积极正面的评价。今天,更多的人感到了绝望:政府显然无力满足国民需要,政党很明显地操纵在特定利益集团手中,单个投票者对自己利益的表达显得十分无力。
有趣的是,投票者对政府感到绝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支持彻底缩小政府规模和限制政府的操作范围。相反,他们需要一个可以信任的政府来关注普通大众的需要、保护少数集团的适当利益并有效提供人们想要的服务,并且在与这些目标相一致的范围内,不去干涉个人自由。■
摘自《非凡的经济智慧》,参见“12月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