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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文化合理性

2007年10月15日 18:57 来源于 caijing

  汪丁丁

  这是一套古老的道理,芝加哥经济学派公认的思想导师奈特表述得最清晰:首先,制度与人性,它们构成“对立的同一”。其次,制度与人性,只要是真实的,必定源自本土的而不是外来的文化传统。第三,制度与人性都是演化的而不是静止的,都是“历史的”形态而不仅仅是“逻辑的”概念。

  这里所论的“制度”,特别要区分于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诸如哈奇森和斯密所论的“秩序”。对斯密而言,秩序不能被人类设计,但可以被逐渐地发现。另一方面,领导着“市场设计”学派的米尔格罗姆,坚信世界上没有不经过人的努力和设计而变得有效率的市场机制。持中论者,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史密斯则坚信人类心智和人类制度都是“建构理性”与“生态理性”交替运用的结果。此处,“建构理性”就是哈耶克和波普严厉批判过的那种出于人的狂妄态度的理性,“生态理性”就是哈耶克和波普努力鼓吹过的那种生长于特定文化传统之内并尊重自身传统的人的理性。

  秦晓在这篇文章里试图刻画的,是某种基于普世原则但并非西方模式的“中国的”现代化方式。这一思路可从史密斯教授的观点获得源自西方学术思想传统的支持。

  制度的合理性,在启蒙理性的或“物竞天择”的标准之上,还有文化的标准。任何一套制度的“文化合理性”是以生活在特定文化传统之内的人的心灵能够因适应这套制度而感受到的幸福的程度为标准的。就身形的利益而言,人类有普世的原则。可是就心灵的幸福而言,人类因时因地而积累了不可忽视的文化差异。文化差异越重要,制度的文化合理性也就越重要。

  就不同的人群而言,以不同文化的语言表达的“自由”、“正义”、“效率”,这三大幸福要素,已被人类社会演化史表明是普世价值,因为对“幸福”的追求是普世的。但是,这三项普世价值的重要性排序可因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重大差异。所谓“社会选择”过程,就是在千差万别的价值排序的基础上寻求“合理的”制度安排。也因此,“合理的”制度的第一前提就是它应当允许每一个人自由地参与政治讨论——即自由参与关于什么是合理的制度安排的讨论。

  一个社会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认真对待每一社会成员自由参与政治讨论的权利,它就能在何种程度上让最具代表性的价值排序呈现出来从而找到最具文化合理性的制度安排。

版面编辑:路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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