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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致敬”到抄袭

2005年10月03日 12:15 来源于 caijing
思想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不是简单的知识,因此也没有知识产权;学术是“天下之公器”,也不是谋求物欲的手段


在亲近电影之前,我不知道电影界还有这么一个奇妙的说法——“致敬”。
  比如说,你在《天地英雄》的结尾,看到舍利子大放光明,将众恶人统统杀死,会觉得此情节似曾相识;细细回忆,方知在《夺宝奇兵》第一部(Indiana Jones and the Raiders of the Lost Ark)的结尾也有类似的“桥段”(那里大放光明杀死恶人的是约柜)。从影评得知,《天地英雄》这个结尾是向斯皮尔伯格“致敬”。
  确实,那些名气极大的经典影片的大导演,如库布里克、黑泽明、斯皮尔伯格,是经常在后人的电影里接受“致敬”的——尽管他们本人是否乐意如此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好像没有哪位电影导演对于别人模仿自己影片中的内容(包括情节、对白、画面等等)加以指责或提起诉讼的。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在电影界,模仿(或者说抄袭)是被允许的?人们也用不着等待库布里克去世满五十年后,才可以向他“致敬”?答案是肯定的。
  电影界既然是如此,那么好,再来看文学界。当年韩少功的小说《马桥词典》,被人指责为是抄袭了外国人的创意。后来塞尔维亚的《哈扎尔辞典》、波兰的《米沃什辞典》的中译本也都出版了,也未见作者对韩少功发起指责。实际上韩少功只是模仿了“辞典小说”的形式,就像有人模仿“书信小说”的形式一样。诗歌也有类似情形。中国古代对于套用、改用前人的诗句,似乎是约定俗成,古人有“剥”、“翻”等术语专指此事。在自己的诗中借用前人的诗句,不仅是被允许的,简直就是题中之意。可见,文学与电影中模仿前人情节、对白、画面之类性质也大体相同,却从来未见发起“抄袭”之类的指责的案例。
  让我们来看科学。科学界的情形分为两类。一是科学教育和普及,二是科学研究。
  如果没有对于前人的重复,科学的教育和普及是完全无法想像的。比如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已经提出三百多年了,在这三百多年间的教科书和科学普及读物中,它被无数次重复,没有人会指责这些教科书和科学普及读物是“侵犯了牛顿的知识产权”。在《十万个为什么》之类的科普读物中,每一个条目都在重复前人的发明创造,也不要求编者“标明出处”。
  在科学研究领域,情形就不同了。科研领域的成果主要是通过学术论文的形式发布的,其内容必须有原创性,谁最先发表某项成果(也有两三人独立进行同时突破而事后一起得到承认的情况),该成果便以所有权的形式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套规则是在几百年时间里逐步确立起来的。
  与此类似的,还有所谓的“社会科学”领域——其实就是人文学术领域。目前这个领域中所强调的“学术规范”,都是直接从科学领域中移植过去的。比如某些人文学术杂志的匿名审稿制度,曾被国内一些学者吹得神乎其神,似乎是天底下前所未有的公正制度。其实在自然科学领域,早就将此视为天经地义。例如国内的高端科学杂志《天文学报》这类的学术杂志。这个制度早已经实行了好几十年,只是科学家从来就没有想到要专门提出来吹一吹而已。
  虽然科学研究和学术研究领域已经制定了规范,但实际上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正如以上所示,“抄袭”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其实是很模糊的:如果将某个圣物展现超自然的能力赏善罚恶视为一种思路,而模仿(抄袭?)这个思路,只要换一个圣物,换一个时代背景,就可以不是抄袭而是“致敬”。那么同样,在科学研究中,如果某人合成了晶体A,别人模仿(抄袭?)这个思路,去合成晶体B,甚至晶体C,为什么要将其视为抄袭,而不能视为“致敬”呢?
  事实上,规范只能在某些领域内有限地防止直接抄袭。那种将别人的论文换成自己的名字去发表的行为,也不简单地属于抄袭的范围,恐怕算作“剽窃”更准确。思想或思路的“抄袭”是难以防止的。说到底,思想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不是简单的知识,因此也没有知识产权;学术是“天下之公器”,也不是谋求物欲的手段。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会不会成为一个永恒的概念,是大有疑问的。人类文明需要一代又一代薪火相传,向人类贡献新思想或新思路的人,需要有无私地接受“致敬”的宽容,后人则需要有向前人“致敬”的谦卑。■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科学系主任、 人文学院院长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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