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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特质

2010年03月15日 13:08 来源于 《财新周刊》

  国家与社会是什么关系?社会和家庭、个人又是什么关系?马克思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是分离的。市民社会是个人组织自己的物质生活的社会。”

  市民社会是与国家政治分离的,这一观点非常重要,指明了中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实质,也道出了今天我们所向往的公民社会的性质。那么,所谓公民社会的精神,应该有哪些特点呢?我想至少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人是公民社会的第一因素,人是生而自由的,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前提;第二,在公民社会里,个人利益与公益、公德是兼顾的;第三,在公民社会里,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第四,在公民社会里,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生活是充分自治的。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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